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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9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86號原 告 郭清雲 住新竹縣芎林鄉秀湖村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被 告 豐富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珮縈被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條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624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豐富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豐富公司)前於民國93年9 月間向原告購買土地,迄今尚積欠原告計新臺幣755 萬506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之買賣價款債務尚未清償,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亦無效果,詎被告豐富公司竟於10

2 年8 月間,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信託方式移轉登記予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商銀),致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為此,爰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2 人系爭不動產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信託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被告華泰商銀並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2 年8 月12日所為之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塗銷等語。

基此,原告本件請求之具體內容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之事項,核屬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事項而涉訟,本件被告豐富公司、華泰商銀之所在地分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之管轄區域,非屬同一,而系爭不動產則均位在新竹縣,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此事件之共同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即系爭不動產所在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