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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93號上 訴 人 楊綉貞被 上訴人 黃木陸

李玉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此為第二審上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5年2月17日102年度重訴字第993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05年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至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徵,其上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日期:201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