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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9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37號上 訴 人 謝易玖(即謝財源繼承人)被 上訴人 黃泰山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37號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仟貳佰柒拾肆萬玖仟柒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伍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吳佳樺法 官 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17-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