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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監宣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383號聲 請 人 王超立代 理 人 連崇軒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王超良聲請選定監護人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受監護宣告人王超良親屬系統表、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王超良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全部家屬同意書(含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三、被選為監護人同意書、被選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等
裁判日期:201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