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584號聲 請 人 詹水圳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美玲願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
二、本件特別代理人代理事務是否為分割被繼承人詹寶真遺產事務。如未回覆,逕為以此為範圍。
三、其他繼承人同意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584號聲 請 人 詹水圳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美玲願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
二、本件特別代理人代理事務是否為分割被繼承人詹寶真遺產事務。如未回覆,逕為以此為範圍。
三、其他繼承人同意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