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518號聲 請 人 卓群筠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林阿絨聲請選定監護人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人林阿絨親屬系統表、選任受監護宣告人林阿絨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全部家屬同意書(含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二、被選為監護人同意書、被選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