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74號聲 請 人 吳徐蓉珍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許桂英之監護人時所處理之事務、花費時間等說明,並得提出相關文件供本院審酌。
三、聲請人所欲請求之報酬數額。
四、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