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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簡上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555號上 訴 人 卓錫勳被 上訴人 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良華訴訟代理人 李漢揚

江偉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8 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3 年度北簡字第65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當事人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卓錫勳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 年12月14日,在其所管理之網站「中央日報網路報」刊載:「臺北單親媽媽酷似蔡依林,求第二春遭婚介老闆騙婚」、「臺北市一名貌似藝人蔡依林的年輕單親媽(26歲),失業又因1 歲大的兒女生病急需用錢,盼有第二春更不排除找人包養,找上婚友社欲找有錢對象,卻遭被騙婚。據臺灣〝蘋果日報〞消息,業者負責人卓錫勳(41歲)與單親媽發生關係〝試婚〞後,遭強索仲介費,單親媽遭癡等3 個月未如願,怒告詐欺。卓男昨訊後依違反〝兒少法〞、詐欺、妨害風化等罪被拘」(下稱「系爭報導」),有害於上訴人之名譽為由,在原審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上訴人上訴後,另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刪除系爭報導,然刪除系爭報導之請求,並非財產權訴訟,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故上訴人於本院所為追加請求刪除系爭報導,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上訴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第二審裁定抗告,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