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98號上 訴 人 控智應用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致強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複 代理人 柯至恩被 上訴人 敦群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晴雯訴訟代理人 鄭金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判決法院欄中關於「法官葉雅婷」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劉又菁、法官賴淑芬、法官葉雅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賴淑芬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