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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簡抗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抗字第5號抗 告 人 姚木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抗告人、理由欄關於「臺北市○○區○○路

0 段000 巷00號3 弄4 號1 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1 樓」。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