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更一字第4號原 告 謝諒獲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信箱117之860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間請求勞保給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3,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