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19號上 訴 人 張羽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3,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