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13號原 告 莊又錢訴訟代理人 劉懿德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律師
龍海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