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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保險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68號反訴原 告即 被 告 魏子芸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魏黃秋琴間給付解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4,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裁判案由:給付解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