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保險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88號原 告 吳佻諭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金柳、陳偉哲、林素珍、楊喜捷間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人身保險保單號碼依序為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之保險契約不存在,但因原告為被保險人,並非契約當事人,亦非受益人,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裁判日期:201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