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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保險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88號原 告 吳佻諭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被 告 陳金柳被 告 陳偉哲被 告 林素珍被 告 楊喜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參仟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裁判日期:201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