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258號抗 告 人 林睿駿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258號抗 告 人 林睿駿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