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258號抗 告 人 林睿駿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雅娟間聲明異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本院民國103年9月23日所為103年度事聲字第2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