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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事聲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487號抗 告 人 孟廣勤

曹啟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HARIYONO(邱有諾)間聲明異議(返還保證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裁判日期:201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