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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事聲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434號抗 告 人 徐培耕

吳運粧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志原、陳瑜閔、黃文達、陳定宏(原名陳韋達)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9 月5 日103 年度事聲字第434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裁判日期:201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