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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仲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巧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重貿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 查本件應徵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並應提出仲裁判斷書送達相對人之證明及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證明或文號。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日期:2014-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