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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仲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代靜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3,000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並應提出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證明或文號。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日期:201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