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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仲執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仲執字第4號聲 請 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聲 請 人 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新惠共 同代 理 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相 對 人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王錫福上列當事人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營建仲裁協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次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5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裁判日期:2019-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