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仲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王正源(即王正源建築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間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