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仲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王正源即王正源建築師事務所相 對 人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清風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姚志明(通訊處:高雄市○○區○○○○路○○○號,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一○三年度仲聲仁字第○二二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曾訂立「電資暨綜合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由伊辦理上開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嗣因兩造發生相對人終止契約契約拒絕給付監造費用、變更設計費用爭議,伊提付仲裁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103 年度仲聲仁字第22號仲裁事件受理在案,伊及相對人分別選定林美惠、吳光明為仲裁人,茲因雙方仲裁人逾法定期間迄未共推主任仲裁人,爰依仲裁法第
9 條規定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等語。
二、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仲裁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分別選定林美惠、吳光明為仲裁人,有仲裁人選定書可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嗣於民國103年6月23日通知本件仲裁人共推主任仲裁人,亦有該會(103)字第0000000號函可參,而本件仲裁人迄未共推主任仲裁人,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即無不合。
(二)又兩造爭議源自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履約及給付監造、設計費用等,主任仲裁人應由兼具工程及法律專業知識者擔任為宜,本院審酌姚志明教授為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專長為民事法律、商事法等,復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關於工程仲裁之主任仲裁人推薦人選,且亦有擔任主任仲裁人之經歷,有國立高雄大學網頁列印單、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仲裁主任仲裁人推薦名冊為憑,依其學經歷顯足任本件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爰選任姚志明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3年度仲聲仁字第022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四、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