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7927號抗 告 人 華毅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瓊濱抗 告 人 周志強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5日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792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二、相對人周志強於103年11月28日聲請異議狀是否一併提起抗告?如是,請周志強於異議狀底補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