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353號聲 請 人 啟盛機械起重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帥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陳明提示日。 二、提出聲請人營業登記資料,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范俊宇即啟盛機械起重工程行,並於狀末補蓋范俊宇印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