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417號聲 請 人 趙潘增華代 理 人 趙民達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何大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仟捌佰參拾捌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何大寶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何大寶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0年度家催字第7號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刊報公告在案。因本院刻正進行債權人與被繼承人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為參與分配之需,爰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2號、100年度家催字第7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執行處函、房屋稅繳款書、墊付費用明細、費用單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96年度財管字第12號、100年度家催字第7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何大寶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18,600元(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3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房屋現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非繁雜,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價值之1﹪,即186元,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3,652元(含聲請費、登報費、影印及郵寄等費用),合計為3,838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