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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繼字第 1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467號聲 請 人 廖婉君律師(即被繼承人于書賢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于書賢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于書賢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0年度財管字第11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于書賢之遺產管理人,就任後執行管理事項包括進行公示催告登報、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辦理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存款結餘等,另聲請人已支出登報費用2,200元,今為完成遺產管理人程序,爰依法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遺產清冊、行政院新聞局書函、金融機構相關財產證明、費用單據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0年度財管字第117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于書賢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722,192元,及聲請人嗣後尚有移交遺產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非繁雜,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2﹪,即14,4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2,200元,合計為16,644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