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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繼字第 10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088號聲 請 人 王秋芬律師(即被繼承人廖國忠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廖國忠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捌拾陸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廖國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130、115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廖國忠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執行職務,已依法進行清查遺產、與保管被繼承人生前存款存摺之社會局安康平宅社工確認財產及債務、辦理遺產稅申報、收受處理執行事件及訴訟事件、撰狀閱卷及開庭等事宜。被繼承人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等公司聲請執行被繼承人遺產即新光銀行等存款共新臺幣(下同)1,076,630元,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度司執字第45435號實行分配,另聲請人已墊付登報等費用共687元,爰依法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130、1151號裁定、登報影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函文及分配表、郵局存證信函、墊付費用單據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2年度繼字第1151、1130號、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51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廖國忠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調查遺產、公示催告登報、收發函文、辦理登記、撰狀閱卷、出庭應訴等事項,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1,076,630元,及聲請人嗣後尚有清償債務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頗為繁雜,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3﹪,即32,2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687元,合計為32,986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