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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繼字第 1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384號聲 請 人 沈美華相 對 人 陳麗玲上列聲請人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相對人即繼承人陳麗玲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炳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於99年11月9日死亡,相對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炳槐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相對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相對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炳槐之遺產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