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3號聲 請 人 袁震天律師(即被繼承人林文雄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林文雄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林文雄遺產之報酬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拾捌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文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0年度財管字第5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文雄之遺產管理人,經聲請人清查結果,被繼承人名下僅有土地二筆、房屋一筆及車輛乙輛之遺產,且上開不動產業經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拍賣,並經拍定在案,雖本件管理職務尚未全部執行完畢,然聲請人為執行本件遺產管理人職務,已先行墊支部分費用新臺幣(下同)5,719元,後續為進行遺產管理程序,預估仍有代墊費用約5,500元。為免債權人經該院執行分配完畢後,聲請人所墊支之費用及報酬無法自遺產中受償,爰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遺產管理人代墊款及預估墊支費用明細表、支出費用單據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0年度財管字第50號及100年度家催字第373號卷宗核閱無誤。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林文雄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應屬適當。是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值,即為不動產拍定金額新臺幣(下同)2,699,900元,核定報酬為26,999元,另加計聲請人已墊付及未來預估之費用11,219元(5,719元+5,500元),合計為38,218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