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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繼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33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劉進財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代 理 人 謝安翔

李燿光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劉進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伍拾肆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進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1年度財管字第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劉進財之遺產管理人,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所示,被繼承人遺有土地2筆、房屋2棟、車輛1部,惟車輛在聲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之前已下落不明,幾經搜尋仍遍尋無著,並未實際接管,至被繼承人所遺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土地及門牌桃園市鎮○街○○巷○○號房屋(1117建號建物、增建暫編25823建號建物)、同巷12號房屋(24823建號建物、增建暫編25824建號建物),該等房地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行政強制執行實施公開拍賣結果,拍定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720,000元,代管期間聲請人因管理遺產墊付之必要費用為3,454元及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今被繼承人之上述遺產業經拍定,聲請人為參與分配之需,爰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財管字第1號裁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函暨財產歸屬清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函等影本及相關費用單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1年度財管字第1號、101年度家催字第198號卷宗核閱無誤。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劉進財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應屬適當。而被繼承人劉進財之遺產現值合計為5,720,000元,核定報酬為57,200元,以及墊付費用4,454元(內含閱卷影印費、戶政規費、差旅費、刊報費、聲請費用等),合計61,654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