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636號聲 請 人 官綉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或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黃陳雲娥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