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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繼字第 9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931號聲 請 人 羅一鳴代 理 人 詹順貴律師

俞亦軒律師黃昱中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另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1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