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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16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2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周武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私校儲金退撫基金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私校儲金退撫基金會之登記資料影本。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簽訂工作合約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4-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