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4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吳立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陳明究係「王鼎」或「王鼎國際開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簽立合約,負有給付介紹費之債務?如係後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並提出該公司最新之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