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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1013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3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梁世賢相 對 人即債務人 丁民峰

李蕙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壹拾貳萬陸仟伍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系爭代墊稅款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