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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10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1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日出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楷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正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日出社區管理委員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