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1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日出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楷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正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日出社區管理委員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