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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25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46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請更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監察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