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0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法定代理人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興富、邵震耀、王繼陽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整字第1 號聲請人聲請選派重整人樺壹投資有限公司與本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不符,請釋明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名稱(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或樺壹投資有限公司),並提出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