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29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維建、陳萱文(即陳榮典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陳萱文已向法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請釋明正確陳榮典之遺產管理人名稱及地址,並更正正確相對人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29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維建、陳萱文(即陳榮典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陳萱文已向法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請釋明正確陳榮典之遺產管理人名稱及地址,並更正正確相對人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