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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23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29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維建、陳萱文(即陳榮典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陳萱文已向法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請釋明正確陳榮典之遺產管理人名稱及地址,並更正正確相對人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