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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催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47號聲 請 人 陳正豪法定代理人 吳婉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未成年人,應由父母共同代理,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由父母共同代理並於狀末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