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482號聲 請 人 李秀蓮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月9日僅陳報委任狀,惟聲請人非系爭支票(票號:AG0000000)之受款人,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支票受款人謝采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