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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消債核字第 1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89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謝温建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謝温建洋」之記載,應更正為「謝温建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當事人聲請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裁定准許在案。惟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謝温建祥」,均誤載為「謝温建洋」,係因誤寫而致之顯然錯誤,依前揭規定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裁判日期: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