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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消債核字第 100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003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林沁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林心怡」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沁怡」。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裁判日期:20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