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53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郭憲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如附件之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即債權人」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更正裁定聲請人即債權人欄之記載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上揭規定於債務協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