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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消債核字第 9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20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加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加誠」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加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裁判日期:201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