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698號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代 理 人 陳信翰律師相 對 人 葛讚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零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5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於103年11月10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970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