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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聲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04號聲 請 人 陳彩霜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高宗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確認私有土地使用權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確認私有土地使用權利事件,業經鈞院102年度訴字第126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惟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則其聲請因無實益,自不應准許。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係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私有土地使用權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10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26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前開判決業於103年5月20日確定,有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既應負擔訴訟費用,則其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4-07-15